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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80.2014.09.022

职工因履职受到他人怨恨,在下班回家途中遭到报复伤害,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引用
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谭某在验收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公司原料时,认定其原料存在掺假行为,招致供应商王某的怨恨.2011年3月27日18时许,谭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王某所雇凶手打伤(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处置).谭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 谭某工作中严格履行职责受到他人怨恨,在下班回家途中遭到他人报复伤害,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公司职工、伤害、受伤、原料、供应商、争议焦点、行政部门、社会保险、人民法院、履行职责、公安部门、验收、凶手、行为、工伤、掺假、案情

D92;F27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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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480

51-1655/D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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