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履职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某公司驾驶员涂某,2011年7月13日随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外出联系业务,中午饮酒后驾车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造成鼻梁粉碎性骨折.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测定涂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0mg/100mL,属醉酒驾车,负事故全责.其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涂某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 涂某因公外出履行职责,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及职工涂某认为,职工同领导外出联系业务,完成工作后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涂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其受伤性质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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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4;D92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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