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的代驾工作算不算劳动关系
咨询台:我2011年底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驾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生效日期为2012年1月1日,未约定截止日期,协议约定我上班天数自主安排,上班时间为每天晚上19时至次日凌晨3时,该公司按每天60元向我支付报酬,另支付业绩量的10%的提成.2012年4月1日,我因故离开了该公司,当年9月2日又再次回到该公司从事代驾工作.此次,双方未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但上班天数、上班时间、报酬支付方式均沿用前一协议执行.2013年4月底,我提出公司应支付我2012年10月2日至2013年4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补缴期司的社会保险等.
合作协议、签订、报酬支付方式、协议约定、社会保险、汽车服务、劳动合同、咨询台、足部、自主、业绩、工资
TP3;TN9
2014-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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