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经济裁员难逃双倍赔偿
2003年8月,李某与成都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2013年8月23日.2009年3月18日,公司被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审定为困难企业,其困难(停工、歇工)企业审定起止时间时限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2010年5月19日,公司在没与全员职工讨论决定和将裁减方案报劳动部门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为由,解除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李某进行经济补偿.李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遂提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经济补偿、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困难企业、审定、起止时间、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工资标准、法院、电动工具、成都市、赔偿金、职工、违法、停工、时限
F29;DF4
201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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