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加班费应符合法律要求
咨询台:我是某软件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员工卿某于2010年9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到2011年9月卿某向公司提出应支付其在职一年期间共计50小时的加班费近2万余元。他还提交了一年的工资清单、加班交通费及餐费的报销申请、银行流水单等材料证明其加班事实。但经查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及员工加班清单、倒休记录等,都证明公司不存在应当向其支付的加班费。双方各执己见僵持至今。请问。该员工这样索要加班费符合法律要求吗?成都祁龚惠
公司员工、法律要求、加班费、软件公司、2010年、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劳动合同
F276.6(企业经济)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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