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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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引用
成人社办发〔2011〕210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制度,提高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现就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服务资源、医疗卫生

F842.684(保险)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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