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5642.2020.11.00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制度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障碍,然而以北京市大兴区为代表的试点地区所实施的现地、净地出让模式存在着无法解决乡村振兴项目的融资、项目规划和持续实施等问题.在符合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应当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制度,允许在土地交易市场完成乡村振兴项目规划、投资和土地出让的同步招标,以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乡村振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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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2(中国法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与社区互补和替代效应机理研究"71603206
202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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