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5642.2013.07.024
刍议我国检察权司法职能的回归
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性.这种本质属性通过我国检察机关的一般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方式表现出来.从检察权概念的学术争议与检察权体现的司法属性来看,检察权应承担司法职能.在提倡检察机关直接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治背景下,重新审视因各种原因导致检察权的行政化倾向和司法职能弱化,正确理解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检察权的司法功能,才能实现用检察权创新管理社会.检察权的配置与运行本是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深深的关系到社会管理的衔接与流畅,如果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弱化或者忽视其司法职能,那必然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和路径的损失.
检察权、检察权属性、司法职能、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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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4(司法制度)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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