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757.2009.01.003
经济法的本质解说——一个自然法的视角
现有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讨论基本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之上.单纯从实在法角度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无法从根本上回答关于经济法存在与否的三个最基本问题,即经济法是否独立成为部门法、经济法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属于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因此有必要从自然法的视角重新审视经济法的本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部门的概念只是实在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本质无关;经济法可界定为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确定性的经济管理社会关系,它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而非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经济法无所谓公法、私法或社会法,因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属实在法范畴,不反映法的本质.
自然法、实在法、本质、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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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09-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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