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757.2006.05.011
我国地方政府运行的法理基础及其完善
地方政府的法理基础是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政府的界定.建国之后,我国地方政府的法理基础经历了1949-1954年的初步建立时期、1954-1978年的波动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继续发展时期,建立起了基本框架,但仍存在盲区,即未能对一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职权做出具体的划分.解决出路在于从宪政结构出发,划分地方专有权力,形成与中央的权力制衡.
地方政府、法理基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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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0(教学理论)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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