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757.2004.11.004
论公司章程性质
针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意见纷纭: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为契约说及自治法说,另外还有宪章说、折中的观点等.契约说为英美法系大部分学者所主张,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自治法说为日本通说及为部分大陆法系学者所主张,认为公司章程是在国家强制性规范指导下订立的旨在平衡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根本法.公司章程不仅约束制订章程的设立者或发起人,而且当然地约束着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文章分析得出:公司章程采"自治法说"为佳,即实质意义上的章程是依社员们法律行为而成立,具有对成文法的补充性、变更性效力,并以此对公司的团体性质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律的规范的总称.
公司章程、性质、契约说、自治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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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6.6(企业经济)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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