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256.2006.04.024
利培酮与奋乃静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比较
@@ 本文采用奋乃静与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并比较其疗效及不良反应.现报道于后.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均为我院2002年3月~2004年12月门诊病人,共60例;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治疗前简明精神症状量表(BPRS)20项,评分≥40分;排除心脑血管疾病及严重躯体疾病.按入院顺序随机分为:利培酮组31例,其中男14例、女17例,平均年龄为(35.13±14.89)岁,首次发病14例、复发17例,总病程(36.64±35.63)个月,本次病期(8.90±8.57)周.奋乃静组31例,其中男13例、女18例,平均年龄为(33.42±10.98)岁,首次发病16例、复发15例,总病程为(35.77±34.93)个月,本次病期为(7.10±5.91)周.疗程8周.两组上述资料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
利培酮、奋乃静、治疗精神分裂症、平均年龄为、首次发病、心脑血管疾病、无显著性差异、症状量表、诊断标准、躯体疾病、门诊病人、复发、对象、不良反应、病期、资料、评分、疗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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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9.053;R749.3(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06-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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