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1124.2008.04.013
论治理模式下行政法对社会公共组织的权力规范问题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西方福利国家遭遇到市场、政府双失灵后,一些学者提出了政府一市场一公民社会相互协作的治理模式,而这一模式对于我国解决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出现的行政机构膨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以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近几年,治理模式在中国的实践方兴未艾.但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参与治理实践活动的社会公共组织,其权力从产生、行使到监督,都无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本文探讨了在治理模式下,社会公共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从法理和行政法功能的角度论证了将其纳入行政法规范范围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治理模式、行政法、社会公共组织、规范
D173.2(共产党、工人党情报局(1947年9月~1956年4月))
200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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