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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766.2023.05.010

无权处分一般规则之"回归"——以《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为中心

引用
相较于《民法典》第 597 条第 1 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20 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上殊难定位,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无权处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物权变动模式、处分行为

D913.6(法学各部门)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

2023-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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