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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766.2022.01.017

收益权信托关系之否认与双债务人合同之肯认:纯高案的民商法原理反思

引用
号称"资产收益权信托第一案"的纯高案判决以来,各界对其臧否不一,但对此等法律模式从民商法基本原理展开的讨论尚不足.对金融创新活动可以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之比例为"秤"、无力偿债风险为"砣"予以衡量和评估.收益权信托的法理正当性仍然存在疑问,信托制度不宜被异化、信托标签不宜被滥用;资产证券化亦需强制规定方能保障."概念创新"、功能替代与信托登记均不足以解决收益权信托的定性难题.收益权信托模式可被再定性为一种有次序的双债务人合同,最终用资人与资产管理人均对投资者承担责任,这可以更符合合同条款本身、合同背后实质交易的正当性,实现符合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客观化解释与实质化处理.

资产收益权、资产信托、资产证券化、纯高案

D922.287(中国法律)

2022-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4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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