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21.02.015
由"屦贱踊贵"至"斩为城旦" ——秦及汉初斩趾刑源流研究
在张家山汉简 《奏谳书》 所载"解娶亡人为妻"案中,当事人按律应处以"黥为城旦"之刑,但因其之前曾受黥刑与劓刑,故而最终所处刑罚变为"斩左趾为城旦".从此案出发,可以对秦及汉初的"斩趾"之刑细加琢磨.一般情况下,斩趾刑在秦及汉初的律令体系中不能单独适用,而是需要与徒刑构成复合刑罚,且在复合刑罚中处于从属地位.这一制度渊源自先秦以肉刑之人服劳役的传统,但与先秦以肉刑为主刑的情况大不相同.先秦至秦代,肉刑的地位不断下降,并最终在秦人的律令体系中丧失了主刑地位,成为依附于徒刑的刑罚.这主要是因为秦人需要保留具有行动力的人口维持耕战政策.肉刑地位下降的趋势也为汉代所继承,并最终产生了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
斩趾、复合刑罚、肉刑、徒刑
D9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出土文献所见秦及汉初刑制源流研究"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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