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21.02.013
清代"依法裁决"问题的再研究
关于清代甚至中国古代司法是否依法裁决,学界争议极大,相关研究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清代州县官一旦有能力将案件在本层级结案,为平息争讼,他们倾向于脱离律例硬性规定,甚至可能从自由裁量滑向擅断.因此,在这个层级,依法裁决的空间有限.徒刑及其以上案件一旦进入审转覆核流程,州县官倾向于形式上依法拟判.在这一流程下,各省督抚到刑部,大部分官员经手案件时尽可能依法裁决,以免被上级驳回或问责.对命盗重案,皇帝基本尊重刑部官员的专业意见,但是,涉及政治性的案件主要听由皇帝个人旨意,存在典型擅断特征.可见,清代司法体制的要求与日常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以现代西方法制标准评判清代中国司法乃是对古人的苛求.
清代、依法裁决、擅断、罪刑法定、类型化
D929(中国法律)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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