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19.01.013
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研究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 《合同法》等法律、 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 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 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格式条款、合同订立、合同效力、诚信原则、黑名单、灰名单
DF52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律规制研究"14BFX075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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