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主体意义上"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同质关系
"非法人组织"是从既有民事立法中的"其他组织"发展而来."其他组织"在我国立法中有非主体意义和主体意义两种用法.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不是规范、科学的法律概念,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用于统一指称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与民事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内涵相同、外延重叠,在逻辑上属于同一关系.在民事领域,"非法人组织"系对各民事单行法中"其他组织"的默示修改,应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予以适用;但在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领域,《民法总则》的修改不具有规范效力,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完成立法语言修改前,这些领域中的"其他组织"将长期存在.基于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含义和适用作出立法解释.
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民法总则》
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事主体制度研究"2010FFX015
2017-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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