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15.06.017
政府干预与《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基于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规划的实证分析
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五款对不景气卡特尔予以豁免,但该条款未考虑在政府干预下形成的不景气卡特尔涉嫌行政垄断的问题,也未依照经济形势对垄断行为设立动态的豁免期限,因而存在缺陷.分析豁免制度适用性的实质是权衡豁免所致经济效果的利弊,以往的研究多为定性分析,因此无法对豁免制度的经济效果提供直接证据.采用金融学的事件研究法分析我国2006年至2014年钢铁企业的兼并绩效表明,在经济形势极度恶化时国有企业的绩效优于民营企业,而在经济形势恶化而非极其恶化时以及其他时段民营企业绩效更佳,因此长时间豁免在政府干预下形成的卡特尔弊大于利,若对其豁免不利于经济效率,也不符合社会总体利益要求.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政府干预
D912.294(法学各部门)
201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9-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