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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766.2011.03.016

司法改革中的检、法关系:进路、反思与前瞻

引用
围绕检、法两院关系的重构,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监督本位型主张扩充检察权,使检察院成为法院之上的司法机关;审判中心型则主张以"控、辩、审"的诉讼架构重构检、法关系.但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改革后,我国检、法两院的关系既未实现向监督本位型的转变,也未达到审判中心型的高度.检、法两院的关系重构涉及我国宪政国家体制的调整,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并不具备彻底重构的条件,现行检、法关系的整体格局将长期维持现状.务实的司法改革应当考虑现行司法体制中检、法两院地位平等的事实,在现实的政治语境中基于合目的性的考量配置司法职权.

检法关系、监督本位型、审判中心型、宪政体制

DF84(司法制度)

2011-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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