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09.03.018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基于中国实践的考察和分析
作为一种舶来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发生了流变.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受到司法组织体系地方化、对刑事和解多元价值的不同偏向等因素影响,呈现出以教化为主要功能的专门模式和以补偿被害为主要价值的混合模式.总体上,专门-教化模式属于少年司法范畴,混合-补偿模式则与普通司法无异.进一步考察发现,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和司法一体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两种模式的运行均处于司法权力控制之下,呈现国家控制的一元化特征.基于同样的结构原因,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发展方向应是国家主导模式.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模式
DF714(诉讼法)
马静华副教授主持的四川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刑事和解: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中心的研究"SC07B037最终成果之组成部分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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