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08.06.021
垄断协议认定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垄断协议认定具有公法性处理与私法性救济二重属性.我国<反垄断法>仅从公法性处理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但垄断协议本身具有的平等主体间可以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民商事协议性质,必然产生<反垄断法>与<合同法>、<仲裁法>等私法救济性法律的关系问题,也会产生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裁判机构的关系问题,进而言之,是行政执法权与法律适用权之间的合理有效配置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现阶段,垄断协议认定权可以因不同启动原因而分别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裁判机构享有,而垄断协议的豁免权则应该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行使.
垄断协议、认定权、豁免权
DF4(经济法、财政法)
200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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