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06.01.020
论CEPA的法律性质
2003年6月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签署了"CEPA".CEPA的签署既有国际法依据又有国内法基础.它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安排,又是两个WTO成员之间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对CEPA的性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国国内的经贸安排,而是带有国际经济合作特征的自由贸易协议.
GATT/WTO、CEPA、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协议、区域贸易安排
DF415(经济法、财政法)
200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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