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03.02.019
论犯罪法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确认犯罪法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程序公正性、保障程序科学性、刑事立法协调性的需要,分析国外较有特点的立法例,提出我国应当实行诉讼主体与犯罪主体一体化,即确立由犯罪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参与诉讼的制度,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论证其合理性.同时还对法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犯罪,设立中的法人犯罪,法人犯罪后法人终止等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下,犯罪法人的参与诉讼方式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犯罪法人、犯罪主体、诉讼主体、诉讼代表人、诉讼主体与犯罪主体一体化
D261(党的建设)
2004-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