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766.2000.04.019
秩序微言
如果将秩序的应然目标视为秩序与自由的和谐,那么对强调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的秩序观所可能带来的法律负面的担心就绝非多余。以“一致性、确定性”为核心内容的秩序伤害自由与社会,无论从形而上的价值观或功利主义立场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秩序问题不纯粹是个理论问题,也是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讨论应该放置在相对确定的文化背景下。因此,从抽象意义上或许很难对“集体本位的刚性秩序”和“个人本位的柔性秩序”作优劣比较,然若将其放置于中国乃至东方文化传统中,则“柔性秩序”的建构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法律意义,即强化扩大私权,弱化规范公权,激活自律机制,鼓励私力救济。
秩序、自由、公权、私权、法律
D9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04-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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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