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06.2023.01.002
地方税收优惠的竞争法规制——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工具
实践中,现实需求和主观动机决定了税收优惠成为地方政府常用的政策手段,且这一手段有较大的被滥用风险.无论是依据竞争中立原则及税收中性原则,或是基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还是出于对实践中存在的地方税收优惠乱象的考虑,都有必要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地方税收优惠进行规范.在确定审查主体时,除去原有的政策制定机关,还应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主体地位.审查标准应分为两个部分,以"是否会对竞争造成损害"作为初步审查标准,而以"比例原则"作为深入审查标准.
地方税收优惠、竞争中立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审查主体、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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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23-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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