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06.2017.01.013
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法律风险与制度困境
目前,在我国已经进行的慈善信托实践中,选择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占绝大多数,但是其都或多或少地与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在对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合作模式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慈善组织能够开具捐赠发票是其参与其中的重要原因.但是,这种以开具捐赠发票为目的的合作,却隐藏着诸多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为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行为性质存在差异.而信托公司之所以甘冒法律风险,在于其面临着本身税收优惠制度供给不足以及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不兼容的困境.对此困境,可以从构建完善的慈善信托税制以及“依附”相对完善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两个方向进行突破.
慈善信托、慈善捐赠、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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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17-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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