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06.2012.01.008
中外税收协定引入仲裁条款之法律构想
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是目前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的唯一方法,但是这一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弥补传统相互协商程序的缺陷,国际税收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目前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仲裁条款、欧盟仲裁公约、国际商会的仲裁标准条款反映了国际税收仲裁的最新发展。我国在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有必要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以更好解决税收协定争议。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仲裁应该是一种“补充性”的争议解决方法.应该采用强制性仲裁的方式,应该赋予纳税人一定程度参与仲裁的权利,国际税收仲裁裁决只应在纳税人同意接受后才对缔约国主管当局有约束力。
国际税收仲裁、相互协商程序、税收协定、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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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3(财政、国家财政)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际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中国的应对研究》10YJC820028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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