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06.2006.03.003
论建立《财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财政法>是实现财政行政行为法制化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是体现全体人民支持财政和管理财政的需要.<财政法>应当体现、整合和补充现有的宪法财政条款和财税法律,把政府财政活动的法定授权作为财政立法的主要事项,把国家权力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立项和准许,作为财政法律的主要程序性规定,把政府的全部财务活动纳入财政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财政立法,实现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和国民财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形成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并且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财政体制.
<财政法>、财政分配、法定授权、财产权利、合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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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2(财政、国家财政)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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