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06.2005.05.004
构建和谐社会与我国财税改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对我国新一轮财税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等税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加大对教育、公共卫生和科技等公共领域的投入;协调城乡发展要求,统一城乡税制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协调区域发展要求,制定产业导向与地域相结合的税收优惠制度与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建立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体系;协调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要求,进一步完善进出口税制.
和谐社会、税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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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1.2(财政、国家财政)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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