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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6-4684.2018.15.015

对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件审理的几点思考

引用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特别体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是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重要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从确立之初即确立了行政复议的救济安排,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随着人们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信息公开案件进入到复议渠道.2016年,山东省政府收到的复议申请中,信息公开类案件占了案件受理数的40%左右,甚至出现了某时间段"井喷式"的增长,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已经成为复议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面镜子.笔者长期从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面对海量的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案件,从实践角度做了一些研究,并提出了几点思考.

"政府信息""受理""审理""决定""不予公开"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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