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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合宪性的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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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概述 (一)案情简介 纽约州承认其居民伊迪斯·温莎(Edith Windsor,下文简称温莎)和西亚·斯拜尔(Thea Spyer,下文简称斯拜尔)的婚姻.她们于2007年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结婚.斯拜尔于2009年过世,并将她的房产留给温莎.温莎认为自己是斯拜尔的幸存配偶,可以适用联邦遗产税的豁免规定.但她的请求被联邦《婚姻保护法》(DOMA)[1]第3条所禁止,该条改变了《遗嘱记录法》(Dictionary Act),事实上《婚姻保护法》为超过一千部联邦法律和法规构建了规则,使“结婚”和“配偶”的涵义不包括同性伴侣.温莎在支付363 053美元不动产税后,向联邦财政局寻求退税,但遭到拒绝.她起诉并声称《婚姻保护法》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蕴含的“平等保护”原则.诉讼过程中,司法部长告知众议院发言人,司法部将不再为第3条的合宪性辩护.对此,众议院的两党法律咨询委员会[2]投票决定,在该案诉讼中捍卫《婚姻保护法》第3条的合宪性.地区法院准许了两党法律咨询委员会的介入.在案件实质内容方面,法院判定联邦政府败诉,并认定第3条违宪,判令财政部将税款连同利息退还温莎.第二巡回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但是,联邦政府并没有执行此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合宪性、保护法、咨询委员会、联邦政府、拜尔、司法部、法律和法规、诉讼过程、实质内容、平等保护、配偶、联邦宪法、结婚、豁免规定、遗产税、修正案、性伴侣

13

D90;D9

国家社科基金“吸毒管制正当性与吸毒者人权保障法律问题研究”10CFX021

2015-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8页

2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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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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