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采取边控措施的把握
”裁判要旨”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虽然执行对象是公司本身,但为有效掌控其财产及经营情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实属应当且为必要.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判断与认定历来争议较多,而审执分离原则决定了执行中实体审查的有限性.从本案引申出的一定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认定标准:以控制渠道区分投资控制人(控股股东)和非投资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以书面协议授权、掌握公章及财务账册、近亲属和关联关系三方面判断认定实际控制人等,对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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