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定制船舶作为特定物后具有不可替代性
”裁判要旨”判断某一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从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在建船舶至迟于第Ⅰ阶段重要日期①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于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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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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