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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定制船舶作为特定物后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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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判断某一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从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在建船舶至迟于第Ⅰ阶段重要日期①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于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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