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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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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包括软件作品、美术作品、以摄制电影的手法创作的作品、专利、商标、知名作品的特有名称以及知名商品(服务)的包装装潢等.一个单纯的智力活动规则或者商业方法网络游戏软件,在被专利法认定为人类智慧的基础单位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工具从而不予授权的情况下,司法不应认定未经许可模仿和使用该等规则和方法,属于违反基本商业伦理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保证知识产权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和目标价值一致性.未经许可商业使用网络游戏作品的知名角色形象,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推广后者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游戏、权利客体、权利归属、角色形象权益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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