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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方式侵害贞操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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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以贞操权受侵害为由诉请损害赔偿的传统案件并未因社会发展而减弱,反而有增强趋势.何为贞操、贞操利益以及贞操权,理论上仍然存在分歧,实务中较难把握,类似案件未类似处理现象客观存在.而当我国深化司法改革,将案件受理方式,由传统的审查立案向创新的登记立案转变之际,审判实务的应对成为必由之选.为此,用创新思维多角度研究探索,希冀能为审判实务提供理论支持,变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本文认为,贞操权尚不属法定权利,以贞操权受侵害裁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失妥当.但是,贞操利益是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自由意志实施第一次性交行为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利益,受民事法律保护.保有贞操利益的证明应采用“事实推定+反证推翻”规则,如无相反证据证明自然人已丧失贞操利益,则应认为其仍保有贞操利益.自然人在以恋爱、结婚名义与异性交往时,隐瞒交往目的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诱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重大误解而处分贞操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侵害相对方贞操利益的侵权行为.

贞操、贞操利益、信息公开、侵权行为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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