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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诉行政行为应适用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司法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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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但未明确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原则,理论界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存有认识分歧.有观点认为,合法性审查只就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还有观点认为,合法性审查包括合理性内容,否则合法性审查不完整.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但第七十条又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即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由此,对非诉行政行为应明确是实行合法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审查.本文在简介法、英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念基础上,归纳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理论争议,结合司法实务,认为对非诉行政行为应实行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审查原则,及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法.

行政行为、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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