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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权利承受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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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指导意义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福建高院审查后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李晓玲、李鹏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撤销福建高院(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由福建高院向两被执行人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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