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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罚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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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罚明显轻于普通过失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普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除了业务者应当承担较大的注意义务之外,业务者的行为还往往因违反职业规则或制度而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从刑法分则体例安排来看,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其他类型的业务过失犯罪.但纵观刑罚分则不难发现,其他类型的业务过失犯罪除了配置与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同的自由刑外,基本上还设置了罚金刑.如此看来,现行刑法对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不仅没有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设置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因此,为在理论上解决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罚内容过于单一的问题,在实践中解决过失危害公共犯罪刑事责任的公平性问题,应当以普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法定自由刑为基础,适当提高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法定自由刑,同时增设实现与效益最佳比例关系的罚金刑和资格刑.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普通过失、业务过失、注意义务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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