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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异议——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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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的规定,申请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次债务人)的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的,对到期债权是否存在,执行法院不需要询问他人,也不需对该债权是否存在等进行实质性的调查与判断.他人对冻结债权裁定有争议,仅需要申请异议,而没有陈述、举证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他人的异议,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他人对其支付.被执行人即可以单独对他人提起到期债权存在的确认诉讼,如申请执行人未参加诉讼,被执行人败诉后,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他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也可以申请异议,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他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诉讼中,诉讼标的对其合一确定,但其并非是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冻结债权裁定未送达利害关系人,导致其未能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优先权存在确认诉讼,也可以对被执行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到期债权、执行异议、诉讼救济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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