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庭长办案机制中的审管分离
当前司法体制下,人民法庭庭长被赋予两项职权,即作为中层领导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作为法官的审理案件职能.然而,我们却过于注重庭长在行政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审判职能的有效行使.庭长长期疏于办案,不仅造成审判资源严重浪费,而且在审判队伍中产生了慵、懒、散等“官本位”思想,对于提升整体审判质效造成不良影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电子政务的广泛普及,庭长的行政管理功能正在不断弱化,为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庭长办案创造了必要条件.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庭长办案现状形成清醒认识,并积极吸取法官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司法改革有益成果,推动庭长回归法官审判职能本位,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等综合服务保障部门建设,为庭长办案解决后顾之忧.
庭长办案、审判权、管理权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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