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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位使用权及其转让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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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专业市场常见的向经营者出让商位使用权的协议系租赁协议,经营者据此享有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权.经营者将其在期限内的商位使用权及后期的续租权转让给他人,属于租赁合同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让与),而非买卖或转租关系.若该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全面、实际履行,受让方取代转让方成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则法院不能将商位使用权作为转让方财产权予以执行;反之,商位使用权仍属于转让方的财产权,法院可以根据转让方债权人申请依法执行.受让方虽可根据商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要求转让方承担合同责任,但不足以阻却法院执行行为.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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