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系冒名时签订的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之精神.合同本身属于负担行为,仅产生履行给付之义务,而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要件,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动产抵押合同本身属于负担行为,当事人对抵押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冒名签订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属于待追认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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