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中的不当得利认定及禁止
[裁判要旨]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损坏,经修复后依原买卖合同价格出售,因修理保险标的而产生的修理费是投保人的实际损失,第三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该实际损失,而非按公估报告认定作报废处理作出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求偿
D922.284;P;F832.4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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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求偿
D922.284;P;F832.4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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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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