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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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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适用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意把握“协助”的时间节点,避免扩大从事公务的认定范围.村干部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而不是所在村基层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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