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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竞合时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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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预期的裁判结果得以实现.就执行与保全的程序价值看,执行程序是对请求权所体现的实体权利的终局实现,而保全程序是对处于有效实现之危险的实体权利的临时救济.这种救济不能对案件是非做出事先判断,也不能起到债务抵消的作用,更不是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设立的担保.现行保全制度并未赋予申请人实体法上的优先受偿权,仅产生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效果.从执行竞合清偿原则的现行规定看,虽然我国采用了优先清偿和平等清偿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但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债权人债权的执行竞合时,坚持的是平等清偿原则,否定了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不仅体现了执行清偿原则中蕴涵的执行程序价值取向,也符合我国的立法政策、法律传统和与相关法律相协调的要求.

财产保全、执行竞合、参与分配、优先受偿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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