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转用的形状对立体产品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裁判要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由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立体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若其形状完全系由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其他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简单转用而来,则图案较之于形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此时即使产品形状完全相同,亦不可片面强调形状因素,相反应依据图案的差异程度及所占比例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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