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的司法适用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又可概括使用,但不并罚的罪名.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其中的掩饰犯罪所得行为,那么应定为掩饰犯罪所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所有的行为,则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据粗略统计,我国刑法规定的选择性罪占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一.选择性罪名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立法和司法价值.从立法技术上看,设立选择性罪名可以避免刑法分则罪名规定过于繁琐;从刑法理论上看,设立选择性罪名可以减少对犯罪分子实行数罪并罚的机会,从而体现刑法的谦抑性.①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这一概念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仅就选择性罪名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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