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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减刑以后漏罪或者新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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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人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由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并未考虑在减刑介入因素下出现漏罪或者新罪的情况,实践中对于漏罪或者新罪刑罚是与减刑后还是减刑前的原判刑罚并罚争议较大,因为此种差异可能造成并罚后刑罚裁量幅度的差别.《意见》从统一司法实践角度,明确将减刑之前的原判刑罚作为并罚基础,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各种障碍.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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